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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中心问题汇总-助力医疗器械创新研发检测服务

时间:2022-3-24 15:16:00

审评中心问题汇总,有助于各位加深理解医疗器械方面相关细节知识。


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对于伦理有何要求? 


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要求,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研究者需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尿液、痰液、脑脊液、粪便、阴道分泌物、鼻咽拭子、组织切片、骨髓、羊水等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提请伦理委员会审查,确保临床试验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并按要求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二、在提交“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临床评价资料时,如何选择同品种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等同器械和可比器械两种情形,具体论证需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


三、医疗器械产品在设计更改时应如何进行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将控制设计和开发更改的程序形成文件。生产企业应确定更改对于医疗器械功能、性能、可用性、安全、适用的法规要求及其预期用途等的重要程度。

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更改在实施前应经:评审;验证;适当时,确认;批准。

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在制或已交付的组成部件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风险管理的输入或输出和产品实现过程的影响。

应保留更改及其评审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YY/T 0287 2017)


四、定制式义齿生物相容性研究有什么要求? 


根据《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按YY/T 0268—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研究资料应包括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如有)。对于使用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原材料制作的定制式义齿可豁免生物学试验,并将注册证作为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的一部分。


五、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对制气设备有何要求?


生产企业应对工艺用气的制备、使用、检验、管理制定相应要求。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应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应满足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对于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工艺用气中所含微生物和微粒(包括液体微粒),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于不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但是使用后排放到洁净室内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对环境的影响,可进行动态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 (2016版))



六、 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有何环境污染控制要求?


1.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无菌医疗器械,应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对灭活的方法应予验证并保存记录。此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应在有规范要求的、可控的环境下进行。

2.对需要控制产品初始污染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一致的控制水平,应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生产企业可参考《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

3.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工作台面或人员建立搬运、清洁和除污染的文件。


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数量有何要求?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应选择不少于2家(含2家)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第三类或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需进行变更注册临床试验的,一般可选择不少于2家(含2家)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八、新法规实施后,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有何变化?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四条的内容:“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延续注册的日期。”


九、若产品技术要求中有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是不是需要强制性标准实施产品才能检测?


自强制性标准新版本发布之日起,企业即可以按照新版本进行检测。


十、提交材料时如有外文材料应该如何提交?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的要求,各项文件除关联文件外,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十一、2022年到来,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申报有何变动?


依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文件的要求,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同时废止。

2021年第121号文件: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10930155134148.html


十二、移动医疗器械是如何定义的?


移动医疗器械是指采用无创“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的设备和/或软件 。其中“移动计算终端”是指供个人使用的移动计算技术产品终端,包括通用(商业现成)终端和专用(自制医用)终端,使用形式可以分为手持式(如平板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穿戴式 (如智能眼镜、智能手表等)和混合式(手持式与穿戴式相结合)。


十三、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适用范围该如何确定?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对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产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具有软组织切割和血管闭合功能的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产品。不包含对3mm以上血管进行切割、闭合功能的特殊要求。


十四、延续注册时,产品中包含的软件组件是否可以进行版本更新?


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若为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延续注册时应单独提交一份软件更新描述文档;若为纠正类软件更新,延续注册时应提交纠正类软件更新申报资料;若为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则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十五、对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有何要求?


应当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P3级实验室应当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证书。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可参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十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应如何存放?


存放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货物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发放后剩余物料应当妥善保管。


十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关于文件转移的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十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中标签样稿应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中《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标签样稿应当提交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十九、纯化水的使用要求和储存要求是什么?


纯化水一般应当临用前制备,如确需保存,生产企业应当对纯化水制备后存储的相关要求进行验证并确认,确保储存环境时间符合要求,并提供验证确认报告。


二十、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临床评价时,对比试剂应如何选择?


依据《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对比试剂需满足以下条件:(1)境内已经取得上市许可;(2)与待评价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3)对于定量试剂,对比试剂与待评价试剂的检测结果应具有相同的计量单位或二者之间的计量单位可相互转化;(4)优先选择与待评价试剂检测结果偏差较小的试剂,不建议选择性能劣于待评价试剂的作为对比试剂。


二十一、新《一类目录》发布实施,产品在新旧法规交替中涉及变动的,如何备案?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文件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第一类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新《一类目录》实施备案。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产品,其中如按照新《一类目录》产品仍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与新《一类目录》不一致的,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或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二十二、注射用水的使用要求和储存要求是什么?


注射用水必须储存在无毒、无腐蚀的不锈钢(或耐腐蚀搪瓷、玻璃)密闭容器中,不能存放在塑料容器中(若将不锈钢对注射用水的污染程度当作1,则聚氯乙烯的污染程度就为7.6)。一般情况下注射用水应当在制备后的12小时内使用。如需储存的,其储存方式和静态储存期限应当经过验证确保水质符合质量要求,可以在80℃以上保温或70℃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的状态下存放,一般储存在优质不锈钢储槽中,储槽必须密闭并设置呼吸器,呼吸器过滤材料应选用疏水性材料。


二十三、产品中同一原材料是否允许有多个供应商?


企业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时,需明确产品原材料来源,提供采购合同与质量保证协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多家原材料供应商,申请人需对每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别进行采购控制,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确保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


二十四、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有哪些?


按照新《一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中的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成分(见附件)。备案时在产品描述项下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具体组成成分,不可使用“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或者类似笼统描述。


二十五、手术包类产品中组件的性能指标该如何确定?


参照《一次性无菌手术包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若组件为外购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注明相关内容即可;若组件为企业自产,该组件的性能指标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时与该组件单独进行注册申报的要求一致。


二十六、产品有内部识别代码及代码与产品信息的对应关系,在填写生产、检验记录时可否仅填写代码?


记录文件的设计与创建应当满足实际用途,样式应当便于识别、记载、收集、保存、追溯与使用,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所对应的活动。企业应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记录管理程序,如果企业内部对产品进行了唯一代码标识,声称该标识与产品名称及型号能够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则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可以采用该标识进行替代,但需保证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记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二十七、企业在申报血糖仪产品时,适用人群应如何确定? 


血糖仪可用于普通人及新生儿血糖检测,但新生儿血液与普通人血液存在较大差异,血糖测试参考值和红细胞压积范围不同,如可用于新生儿检测,企业应提供相关验证资料。同时,因葡萄糖脱氢酶产品还需联用不同辅酶,易受其他糖类物质干扰,不同酶有不同的适应人群,应参照《血糖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附录A对不同患者的情况提供不同酶技术的血糖仪。


二十八、2022年1月1日起,新版注册申报资料开始实行,申请表格式如何要求?


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实际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3号)中附件2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表。


二十九、企业首次注册时委托生产,需要额外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的要求,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三十、2022年1月1日起,新版注册申报资料开始实行,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时是否需要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参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7医疗器械变更备案/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中相关要求,企业应根据产品变更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如需要,应当按照附件5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不需要,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无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情况说明。


三十一、家用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预期用途书写有何要求?


应以适合非专业人士的术语适当详细描述预期用途。适当时应包括被测量、原始样本类型和适用人群、医学用途,说明在预期用途方面的益处和局限性。应明确声明体外诊断试剂预期为非专业人士家用。


三十二、清洁、消毒、灭菌研究资料中涉及使用者清洁和消毒产品应如何提交资料?


参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相关要求,企业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


三十三、新版注册申报资料开始实行,若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如何提交研究资料?


若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的要求,在非临床研究资料——其他资料中提交符合要求的研究资料。


来源:器械注册里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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